哈尔滨商标注册没有一定成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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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标注册没有一定成功的原因

作者:黑龙江圣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6-10 08:48:35

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商标是我们接触较为广泛的,商标不同于产品却又与我们息息相关。商标作为企业打造品牌的关键,对企业的长远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企业也越来越重视商标注册。由于缺乏专业的哈尔滨商标注册经验,很多企业会委托哈尔滨商标注册代理公司。由于注册商标心切,因此在众多选择中,企业容易轻信商标注册100%成功的引诱。但是商标真的能确保一定成功吗?谁敢许下这样的承诺?小编为您分析哈尔滨商标注册没有一定成功的原因。

(一)商标查询存在盲期   众所周知,商标注册前需进行查询,确认商标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避开相同或近似可以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由于商标局每天都接到大量的商标注册案件,录入信息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查询系统里的数据难以实现实时更新,近期申请的商标无法查询。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商标查询盲区,查询盲期为3个月左右,而且商标审查信息也同样存在信息的滞后和不完整情况。   

(二)审查员判断商标近似存在主观差异   在商标审核过程中,有专门的商标审查员。由于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知识面、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对商标的近似判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由于商标审查是主观性较强的一个环节,所以不同的审查员可能会给出不同的审查结果。   

(三)商标本身不符合规定   《商标法》中明确规定特定元素不能作为标志的,申请人需提前做足功课,切勿踩雷区。同时,在申请时应多听取代理机构给予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商标公告期异议风险   在我国的《商标法中》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在通过商标局初步审定之后有一个为期三个月的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相关人员均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对该商标提出异议。   

商标持有人和商标利害关系人可能会因为驰名商标保护、商标被抢注、近似商标、申请在先等原因提出商标异议。一旦遭到商标异议,异议期又将是一个漫长的时期,你可以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直至法院诉讼。

根据新《公司法》,法定代表人主要有三种:董事长、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对于新注册的公司,只要注册人或其他人符合这三种类型中的一种但是,只有一名法定代表人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或”,一家公司只能有一名法定代表人但是,一个法人可以同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人至于公司的法人,有几点应当指出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管理者,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法定代表人对股东负责,享有权利因此,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你不签合同,风险会更大例如,当一家公司有外债或违法行为时,执法机关通常会到该公司寻找法人此外,公司内部存在问题的,股东还应当负责对法人进行调查。  

如果法人有权在公司工作,并对公司进行实际管理,风险自然很小,但如果只是一个有名字的法人,就需要慎重考虑,小心陷阱。每一个公司法人的任命都是基于自愿的原则,所以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安排为公司法人是违法的如果老板拒绝更换法人,又不劝你接受任命,你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取消任命在企业管理部门保存的公司档案中,非本人的,由公司法人签字签名,文件无效。一般来说,法人可以注册多家公司如果是公司直接管理,没有问题,但如果只是另一家公司的法人,仍需慎重考虑,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今天,我司想跟各位知己聊聊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广为相关公众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就像商标界的白富美,自带光环,总能吸引一票人的目光。遥想当年,企业做广告的时候总喜欢把中国驰名商标几个字挂在嘴边,反复强调,唯恐消费者不知或忽视!当然,企业这么做是有原因的。

当商标进化成驰名商标,就像开过外挂似的有了神助,不仅能增强消费者信心,还能扩大产品销量。这样的法宝自然被企业喜爱,热衷于挂在嘴边。然而,不知各位知己有没有留意,现在已经没有企业在广告宣传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了。难道是驰名商标含金量下降,对消费者已无吸引力了吗?答案是否定的,企业之所以不再以驰名商标为宣传点进行宣传是因为新《商标法》的规定。2014年,《商标法》进行修订,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能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商业活动中。违反此规定的,根据第五十三条,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驰名商标的认定本是为了加强对较高知名度商标的保护,为了解决商标争议,规制傍名牌行为,并不是用来做宣传的。新《商标法》为了引导驰名商标回归设置之初的本意,故而对驰名商标的宣传和使用行为做了相关禁止性规定。新《商标法》的规定毋庸置疑,对于企业来说,将驰名商标用于宣传只是发挥了它很小一部分作用罢了,驰名商标更重要的是其保护功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众所周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其注册人拥有该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专用权。然而,经过认定的驰名商标即使未在中国注册也是可以得到法律保护,且不同于普通注册商标的是,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更广,实行跨类别保护。

当然,驰名商标除了宣传作用、保护作用外,还有一项不容忽视的作用。实际上,不同地区对企业认定驰名商标都给予了重金奖励及知识产权政策倾斜,以鼓励企业重视品牌,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对于小企业来说,这笔资金可以投入生产或科研之中,为企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同时,企业申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广告、销售、税收、荣誉等方面的证明,这就需要企业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无形中提高企业各部门的商标意识,促进企业各部门沟通,规范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对企业发展意义重大,如果您想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我司进行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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