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标注册成功后该如何使用?
商标是知识产权领域三大组成部分中应用较为广泛的,相比版权和专利,由于受群体相应,商标对人们的工作与生活影响较为明显。企业想要发挥商标对企业品牌打造的作用,首先要注册好商标,进行商标注册拥有商标后还要懂得经营使用商标,不断积攒商标的价值,发挥商标应有的价值。哈尔滨商标注册成功后该如何使用?对于没有哈尔滨商标注册经验的企业而言,一般会找一家信誉度较好的商标注册代办公司,因为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办理商标注册、版权登记和专利申请等相关知识产权事宜的经验丰富,能有效地提高商标注册办理效率,从而能尽快发挥商标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企业以为成功注册商标就可以高枕无忧,那就大错特错了,因为商标的经营使用过程是累积商标价值、打造品牌的重要阶段。那么成注册商标后,该如何使用商标呢?
(一)商标规范使用的标准是什么?
1、商标实际使用人和商标注册人应当保持一致,或者是后者的被许可人;
2、商标标识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标识保持一致;
3、商标的使用范围仅限于被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
(二)商标不规范使用的类型有哪些? 如上所说,如果没有达到以上任何一个条件,就属于不规范的使用,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1、商标使用的主体和注册的主体不一致。其中尤其包括注册主体的名称变更后,相应的商标并没有办理变更手续,导致商标使用人和注册人不一致。
2、商标的实际使用标识与注册证中的标识不一致。这些不一致包括颜色的不一致、字形的不一致等一些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3、商标的使用范围不在被核准的范围内。例如仅核准在服装类别的商标,却被用在了餐饮行业,且打了注册标记,就是典型的超出核准范围的使用。
(三)商标不规范使用有哪些不良影响?
1、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很可能会面临被撤销的命运;
2、很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
3、很可能会在不经意间侵犯到其他权利人的商标权,因而面临诉讼的危险。
(四)关于规范使用商标的五大建议 既然商标的不规范使用行为有诸多的不良影响,那么我们在实践中该如果避免不规范使用呢?总结来说,有以下几点建议:
1、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应当与注册证中的标识、权利人、地址、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等保持一致;
2、若上述中的权利人名义或者地址发生了变化,应当及时办理相关的商标变更;
3、若实际使用的标识发生了变化或者实际的经营范围超出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当提交新的商标注册申请;
4、若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应该及时办理商标许可备案;
5、权利人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应该保留好使用证据,防止被他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
如何使用成功注册商标?成功办理商标注册是发挥这就是商标和产权的价值的前提,如果您没有办理商标注册的经验,小编建议您找一家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以免注册失败,拖延成功注册商标的时间,更重要的是自己要注册的商标很有可能被他人注册。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见申请人想要成功注册一枚商标,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的在先权利;究竟哪些在先权利需要申请人注意,不可与之冲突呢?
一、商号权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不同企业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商号权的获得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商评委或知识产权法院在考虑商标权和商号权是否冲突时,不是简单的依据商号权和商标名称是否相同或近似,而是依据商号权企业的知名度,考虑商标名称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是否会对商号权企业造成负面影响等。
二、肖像权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企业或个人可将获得许可使用的肖像申请为注册商标,如老干妈商标即为其企业法人代表陶碧华的肖像。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肖像权人许可而将其肖像申请为注册商标,都将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肖像权人可依法向商评委提起异议,要求驳回注册商标申请,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三、著作权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旦著作人完成了一件作品的创作,其就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将其作品申请为注册商标,或者作为商标使用,都将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除了以上四种常见的在先权利之外,若申请人的商标侵犯了他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等,其注册商标申请也将遭驳回,或者已核准注册商标将被宣告无效。侵犯在先权利的行为有哪些?按照商标法相关规定,在先权利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在先权利的存在可以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阻却和注册商标的撤销事由。二是在先权利的存在可以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限制事由。
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权利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存在其他形式的冲突,则商标注册审查部门可以直接驳回相关商标注册申请;在异议程序中,相关权利人也可以在先权利的存在为由提出异议,从而阻止相关商标获得注册。而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驰名商标保护)、第三十一条(在先权利保护和未注册商标保护)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理论上在先权利的存在可以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阻却和注册商标的撤销事由,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意味着任何在先权利都可以具备这种法律效力。
原因是:如果任何在先权利都可以阻止他人申请商标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商标,则无异于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负有检索并避免所有可能的在先权利标识,这显然是很难实现的。同时,由此也可能导致所有的注册商标权都处于权利不稳定的状态。此外,从社会公平角度考量,这种做法可能造成严重的不公平,导致社会成本急剧增加。
因此,对于商标申请人来说,固然因为客观因素有着无意侵权的风险,但切记千万不可明知故犯,带着主观恶意去抢注他人商标或明知故犯抢占他人独创的图形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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