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哈尔滨商标注册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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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哈尔滨商标注册保护制度

作者:黑龙江圣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2-07 08:58:29

商标使用保护制度以商标的实际使用作为商标权利产生的基础和前提,商标权归于最先使用人(或者是拥有声誉的人),这与商标的本质特征是一致的,较好地体现了公平的原则。而哈尔滨商标注册保护制度不以商标的实际使用作为权利产生的前提条件,申请人在申请时一般无需提供使用证明,商标权授予最先申请人而不是最先使用人。这一方面使企业可能注册大量的商标闲置不用,成为垃圾商标,另一方面也容易给恶意抢注行为以可乘之机。恶意抢注一般是指将在先使用人已经使用但没有申请注册的商标抢先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申请人注册商标的目的不在于使用该商标,而在于转让该商标牟利或者阻挡竞争对手,进行不正当竞争,从而损害在先使用人的利益。

商标补正是指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修正问题的答复》,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中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内容提出修改建议,一般来说,商标局要求商标补正,是因为在递交商标申请书的时候,有部分内容或者材料是不符合要求的。补正的目的就是为了让申请达到要求,最后能够顺利申请成功。那么商标补正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呢?

一、所填报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不规范、不具体;

二、所填报的商品/服务名称不属于同一类别;

三、商标图样不清晰;

四、需要对商标图样中的文字做出说明;

对《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的答复,是申请人及代理人应当注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影响申请的审查进程,甚至可能导致申请无效。因此答复时要注意一下几点:

一、商标补正内容用打印机打印在《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上的相应位置。

二、需要删除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应标注“同意删除”字样确认删除。

三、补正后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应限制在要求补正的原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相应范围之内,不得另行任意改动、添加。

四、修正后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应和修改前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分别一一对应,以利于审查工作的继续进行。

五、商标补正内容较多,补正通知书上写不下的,可以直接添加附页(A4纸),并在补正栏目内注明“有附页”或者“见附页”字样更为稳妥。

六、交回空白补正通知书的,商标局将视为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放弃该项目。

七、代理机构章戳应统一位于补正内容的右下方,章戳不得覆盖补正内容。

(一)合法性。我国商标法和世界各国的商标法,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内,都对商标有禁用规定,如果只在我国使用和注册,就要符合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如果产品要出口到国外,要在国外使用和注册商标,还要符合外国商标法的规定。

(二)要符合民俗、民风和民族习惯。商标必须迎合消费者的口味,绝不能用消费者忌讳的文字、图形做商标。比如我国许多地方忌猫头鹰,如果你把猫头鹰商标用在商品上,那么这些商品在这些忌讳的地区肯定卖不出去。另外,在我国比较合适的商标,到另一个国家可能就不行,因为各个国家的风俗习惯不一样。所以,企业在选择一个商标注册时,一定要考虑民族因素。

(三)要和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相符合。每一种商品,都有自己的特点和用途,那么选择商标,就要考虑这些特点和用途,以免产生不良的效果。比如,一个商标用在杀虫剂上很贴切,就不能把用在食品上。敌杀死是一个很好的用于杀虫剂的暗示性商标,绝对不能用在饮料上。

(四)独创性。独创性是指商标设计要创意新颖、独具匠心。独创,才能产生惊人之作,才能造就吸引人的商标,然后发展成为驰名商标。柯达(KO-DAK)、索尼(SONY)、奔驰、海尔,无一不是独创的商标。在我国不少企业习惯于选择花鸟虫、山水林木、文物古迹、飞禽走兽等做商标,什么龙啊、凤啊、长城阿等等,缺乏创新,不能引人入胜,达不到作为一件好商标应有的条件。

当然,近年来突破传统框框约束,大胆构思,不落俗套,让人拍案叫绝的商标佳作也不少,比如广东健力宝商标、杭州娃哈哈公司的娃哈哈商标,北大方正集团公司的方正商标等等。江苏红豆集团的红豆商标,也是一件商标佳作,它使人联想唐代大诗人王维《相思》的诗:红豆生南国,春来发几枝,愿君多采撷,此物最相思。正是借着这个创新新颖的品牌,红豆服装公司在短短的几年内发展壮大。

商标注册公司可以明确:联合商标只能属于一个商标所有人,不能分拆转让;同时联合商标中只要有一个商标被使用,即可视为全体联合商标被使用。联合商标可以分别获得注册,但其中每一个商标都不得单独转让,而必须整个联合商标一同转让,联合商标使用许可也如此。

首先,商标注册公司给打讲解一下联合商标是指某一个商标所有者,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或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些相互近似的商标称为联合商标。联合商标以其中的一个首先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商标为主,称为主商标,亦称之为正商标,其余的则为联合商标。

商标注册公司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甲公司是一个生产化工制品的老企业,其生产的“霸王”化工制品,在市场上有相当的认可度。因为公司扩建,把公司的不动产、设备和以“霸王”为核心的注册商标(包括“金霸王”、“大霸王”、“超霸王”,其中后两个商标注册后一直未用)作为无形资产用作贷款担保,后由于企业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导致公司资不抵债,被法院宣告破产。为了清偿债务,甲公司的资产被强制出售,包括上述所提到的四个注册商标。其中“霸王”和“金霸王”商标权出售给丙公司,另外两小商标出售给姚某的工厂。

就本案例而言,商标注册公司认为有必要先弄清两个问题:一是什么是联合商标;二是联合商标的转让限制。联合商标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几个近似的商标或者在同类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些商标中首先注册或者主要使用的商标叫做“主商标”,如甲公司的“霸王”商标。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甲公司中以“霸王”为核心,包括“金霸王”、“大霸王”、“超霸王”的注册商标属联合商标,应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整体转让给贵厂或者丙公司。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无效。甲公司将“霸王”等联合商标分割转让,已经违反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所以姚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甲公司转让“大霸王”和“超霸王”商标的行为无效。

最后,商标注册公司可以明确:联合商标只能属于一个商标所有人,不能分拆转让;同时联合商标中只要有一个商标被使用,即可视为全体联合商标被使用。联合商标可以分别获得注册,但其中每一个商标都不得单独转让,而必须整个联合商标一同转让,联合商标使用许可也如此。

与商标使用保护制度不同,商标注册保护制度是以商标获得主管机关的注册作为商标权利产生的基础,即注册产生权利。注册保护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一)商标权是完整的财产权通过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人在其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获得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利,任何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是采用注册保护制度国家商标法的普遍规定。这种法律赋予的商标专有使用权,或称商标专用权,与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一样,是一种垄断的财产权利。注册商标权是一种完整的财产权利,可以独立于企业的商誉单独转让和许可,这与前述通过使用产生的商标权有很大不同。TRIPS协定第21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连同或不连同商标所属的经营一起,转让其商标。”明确赋予注册商标权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地位。

(二)商标权稳定、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商标注册产生的权利授予最先申请商标的人,这种最先申请的行为是非常容易确定的,即商标主管机关最先收到的申请就是最先提出的申请,一般不会在确定一个先申请后,还会出现更早的申请。这样一份商标申请如果经过审查可以注册,就是比较稳定的,不会出现使用保护制度中由于出现新的在先使用的证据而使一个商标权归于无效。

(三)商标权在全国有效根据注册保护制度,一个商标一旦注册,就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了法律的保护,而不论该商标是否已经被实际使用,或者是否在全国范围内被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这一特性对商标注册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首先,企业必然有一个从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发展过程,表现在商标的使用范围上,也必然有一个从小范围使用到较大范围使用,直到全国范围使用的过程。对一个企业而言,在其发展的起步阶段,可能无力将其产品销售到全国,其商标的使用范围当然也无法遍布全国,但该企业必然希望今后能将其产品销售到全国。因此,该企业必然希望在起步阶段就将其商标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保护。商标注册保护制度恰好能满足企业的这一合理要求,使一个企业在发展的起步阶段,就能在全国范围内获得商标保护,获得今后发展的稳定预期。

(四)注册保护简便、经济在假冒救济制度中,商标权人必须在每一个个案中对其商标是否享有声誉进行举证,在美国的商标使用保护制度中,商标申请人必须就其首次使用商标进行举证。而在商标注册和保护程序中,商标申请人无需就这些情况进行举证:

①这就大大简便了商标权的获得和保护程序。而且一个商标一旦获得注册,便在10年内有效,注册人无须在每一个个案中就其是否享有该商标权进行举证,这对注册人来讲是非常简便的。可以说,商标注册保护制度对商标权人来讲,不仅省时、省力,而且省钱,非常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五)公示公信制度降低社会成本在商标注册保护制度中,商标主管部门在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合格后,将予以注册。该注册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任何人可以通过商标公告知晓该商标的权利归属,从而避免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在商标使用保护制度中,使用人的使用行为虽然也是一种公示行为,但这种公示的范围与实际使用的范围一致,只限于有限的范围,不易为其他地域的人所知晓。因此,与使用公示相比,注册公示更有利于降低其他企业的查询成本,有利于降低整个社会的成本。

(六)对在先使用人权益保护不足但是,商标注册保护制度也有其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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