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证明的领取要求
一、简要说明哈尔滨商标注册证明是为了方便商标注册人使用而出具的书面证明,与《商标注册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二、办理途径申请商标注册证明有两条途径:(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办理步骤(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办理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应提交以下书件:1、每申请提供1件注册商标的注册证明,提交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1份;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注意事项:国际注册证明申请应在国际注册号码前加G并标明申请出具的类别。
五、规费的缴纳每件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规费为100元。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商标注册证明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商标注册证明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六、商标注册证明的领取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一般在三个月内核发商标注册证明,并邮寄给申请人。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商标注册证明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商标近似,是指相关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相关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商标近似,是指相关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相关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1.判断主体与商品类似的判断主体一样,商标近似与否的判断主体同样是相关公众。在以相关公众为主体进行判断时,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2.判断原则根据上述定义以及相关司法实践,判断相关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是否混淆为根本原则。所谓混淆,主要有二种情况,一是完全将两者互认,鱼目混珠;二是认为相关商标可能来源于同一个主体;三是认为相关商标的权利人之间可能存在特定的许可、参股、控制或者监督关系。
3.判断方法
(1)判断相关商标是否近似时,应当采取“隔离对比”的方法。即不能将两个商标放在一起进行比较;而应该在分别观察后凭借记忆进行比较。
(2)判断相关商标是否近似,应当在“隔离观察”的前提下,比较两个商标之间最突出、最显著、给人留下最深印象的部分是否相似。
(3)判断相关商标是否近似,应当对商标进行整体的比对,而不能将商标分割成几个不同的部分,分别就相应的部分进行比对。
(4)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还应当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在购物时,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对其影响很大。
(5)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还应当考虑相关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的关联度。一般来说,如果两个商标都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其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当然大于两个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情况。
商标专用权是知识产权的构成内容之一。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重视,海关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在海关查验现场,由于执法关员可以直接面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地核查,因此也成为发现侵犯商标专用权问题的重要工作环节。海关对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措施有:
(1)商标专用权人可以将其哈尔滨商标注册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备案不是强制性的,是否备案由权利人自行决定。备案与否也不影响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权利人请求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只需要向嫌疑货物进出境的海关提出申请,可以不必事先办理知识产权的商标注册保护备案。
(2)权利人在发现侵权货物可能进出口的线索时,需要向进出口地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同时还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符合规定,并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驳回申请,并书面通知权利人。海关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应当放行被扣留的货物。
(3)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权利人。商标注册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并依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商标注册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
知识产权商标注册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不得扣留货物。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不能认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此类由海关启动的保护措施,对于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放行被扣留的货物。
(4)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商标注册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海关认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商标注册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应当放行被扣留的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商标注册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商标注册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査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海关没收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后,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商标注册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商标注册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第一类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森林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金属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
第二类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第三类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发水,牙膏;
第四类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油,吸收、喷洒和粘结灰尘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油)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和灯芯;
第五类医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锈剂;
第六类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非电气用缆索和金属线,小五金具,金属管,保险箱,不属别类的普通金属制品,矿砂;
第七类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发动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传动用联轴节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工具,孵化器;
第八类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和勺餐具,佩刀,剃刀;
第九类科学、航海、测地、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具及仪器;处理、开关、传送、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仪器和器具,录制、通讯、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自动售货器和投币启动装置和投币启动装置的机器结构,现金收入纪录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装置,灭火器械;
第十类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缝合用材料;
第十一类照明、加温、蒸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
第十二类车辆,陆、空、海用运载器;
第十三类火器,军火及子弹,爆炸物,烟火;
第十四类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第十五类乐器
第十六类不属别类的纸、纸板及其制品,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用品,文具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俱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不属别类的),印刷铅字,印版;
第十七类不属别类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以及这些原材料的制品,生产用半成品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
第十八类皮革及人造皮革,不属别类的皮革及人造皮革制品,毛皮,箱子及旅行袋,雨伞、阳伞及手杖,鞭和马具;
第十九类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沥青,柏油,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第二十类家具,玻璃镜子,镜框,不属别类的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
第二十一类家庭或厨房用具及容器(非贵重金属所制,也非镀有贵重金属的),梳子及海棉,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扫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不属别类的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第二十二类缆,绳,网,帐篷,防水遮布,帆,袋(不属别类的),衬垫及填充料(橡胶或塑料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
第二十三类纺织用纱、线;
第二十四类不属别类的布料及纺织品,床单和桌布;
第二十五类服装,鞋,帽;
第二十六类花边及刺绣,饰带及编带,钮扣,领钩扣,饰针及缝针,假花;
第二十七类地毯,地席,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用品,非纺织品墙帷;
第二十八类娱乐品,玩具,不属别类的体育及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
第二十九类肉,鱼,家禽及野味,肉汁,腌渍、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及乳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第三十类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淀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面粉及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调味用香料,饮用冰;
第三十一类农业,园艺,林业产品及不属别类的谷物,牲畜,新鲜水果和蔬菜,种籽,草木及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第三十二类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供饮料用的制剂;
第三十三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第三十四类烟草,烟具,火柴;
第三十五类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
第三十六类保险,金融,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第三十七类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第三十八类电信;
第三十九类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第四十类材料处理;
第四十一类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第四十二类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法律服务;
第四十三类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第四十四类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或林业服务;
第四十五类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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