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的商标才能叫人过目不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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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的商标才能叫人过目不忘?

作者:黑龙江圣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29 08:03:00

哈尔滨商标注册公司认为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在客观上为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注册公司认为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在客观上为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接下来,商标注册公司通过下面一个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2007年9月,陈某跟朋友王某合伙在某县A镇创办了甲腌制厂。腌制厂使用在腌制品上的“兰星”商标,于2008年7月5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18年7月4日。开业前两年,在朋友李某的帮助下,陈某生产的腌制品基本上都是出口到国外,因此厂里的效益不错。2013年3月,为扩大生产规模,陈某厂与邻近的乙腌制厂合并,腌制厂的厂址也随之发生了变更。

为此,原先已印好厂址的500万个注册商标标识只能作报废处理。陈某将报废的商标标识交给经营造纸厂的郑某销毁,谁知他没有按照约定将这些商标标识销毁,而是故意高价卖给从事酱菜加工的尚未有注册商标的个体户张某。张某购买该报废的注册商标后,就在自己生产的食品上使用了这些注册商标标识。事隔不久,陈某在本市的一家小超市发现了带有陈某厂注册商标标识而由张某生产的酱菜,于是找到郑某问其原因,郑某辩解道,甲腌制厂的注册商标标识反正已报废,刚好张某坚持要买,陈某觉得这种东西拿了也没用,所以就卖给他了。

在本案例中,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也就是说,甲腌制厂对“兰星”商标在2008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4日期间,都享有商标专用权。虽然甲腌制厂决定将印有厂址的注册商标标识作报废处理,但对于注册商标本身而言,因为其仍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且又无其他违法使用行为,所以仍享有商标专用权。郑某拿到报废的注册商标标识,没有按约销毁,而是以盈利为目的,故意以高价卖给张某,在客观上为张某假冒甲腌制厂的“兰星”注册商标的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符合《商标法》第57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另外,张某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甲腌制厂享有的“兰星”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也侵犯了甲腌制厂的商标专用权。因此,甲腌制厂在追究郑某商标侵权责任的同时,也应要求张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销售废弃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会使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流通上市,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对这种行为要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让其承担相应的决律责任。

企业注册商标是对品牌的作用十分大的,商标是与别家商业主体提供的服务及商品区分开来的最好标志,具有明显的辨识功能。那么怎样的商标才能叫人过目不忘呢?

1、笔画简单我们可以看到,凡是一些大品牌的商标都是笔画非常简单的。因为对于消费者而言,他们基本上不会去主动去记忆我们的商标,所以说我们要想能够让他们过目不忘,就必须要在笔画上尽量的简洁,便于人们进行记忆,提高我们产品的销量。

2、寓意深刻有些商标乍看之下很普通,但是如果你能够仔细的观察他的话,你就能够发现它背后深刻的寓意。我们在设计商标的时候一定不能够单纯以它的美观程度来决定是否使用这个商标,而是要看它背后的寓意是否深刻,看它背后所代表的理念是否符合我们的企业价值观,是否符合我们的产品内涵。如果设计简洁、寓意有深刻的话,那它就是一个好的商标。

3、别具一格世界上有这么多产品,这些产品的背后有这么多商家,每一个商家都会有自己的商标,这就造成了一些企业的商标泯然于大众的现象。这些商标和大部分商标的设计是相似的,无法让人明晰的与其他商标分离开来。所以说我们在设计的时候一定要避免与其他商标雷同,要创立属于我们自己的独一无二的商标。

4、实用百搭一个好的商标必然是需要实用百搭的。我们设计商标的目的就是要运用于各种场合,比如说在门店的牌面上,在活动的策划海报上,甚至是在一面墙体的广告上。如果我们的商标设计,不管是从形状还是从颜色上来说都较为突兀,那么对于我们日常活动的展开会造成很大的困扰。

《商标法》中规定当公司注册商标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商标分类表填报自己想要注册商标的商标类别和名称。看起来简单,但是实际上却让很多申请人犯了难,的客户咨询顾问:“我是加工销售食品的一个公司,想要注册食品商标,但是商标分类中有45个类别,我要怎么选择呢?”今天,小编就以食品商标为例,告诉大家怎样选择商标分类的类别。

选择商标分类的关键就是要参考公司营业执照现有以及之后要拓展的经营范围。因为公司注册商标成功后,哈尔滨商标注册证上会显示当初提交申请的类别和群组,公司使用该商标只能围绕上面进行开展经营活动,证书上未涉及的则不能使用,需要重新提交后方可开展。注册申请一个商标较为顺利的情况下也要一年左右的时间,所以在首次注册商标的时候,选择的商标分类尽量要把执照上经营范围和将要拓展的范围涵盖。

食品行业的范围一般会涉及加工生产食品、零食、蔬菜、生鲜、调料等等。那么为大家简单介绍下注册食品商标应该注册商标分类中的哪几个类别。

食品公司注册商标中推荐注册商标分类有:

1、第29类熟制食品商标:使用商品包括肉、蛋、腌腊制品、鱼制食品、干果、豆腐制品、食用油、牛奶、加工过的槟榔等;

2、第30类方便食品商标:使用商品包括咖啡、蜂蜜、茶饮料调味品、糕点、方便食品等;

3、第31类饲料种籽商标:使用商品包括新鲜蔬菜、新鲜槟榔、啤酒等;

4、第32类饮料商标:使用商品包括果汁、水、饮料、乳酸饮料等不含酒精的饮料等;

5、第33类含酒酒精饮料:使用商品包括白酒、红酒、葡萄酒、白兰地等含酒精饮品等;

6、第40类材料加工商标:主要保护食品、饮料加工服务,比如面粉加工、食物冷冻、替他人酿造啤酒或生产面包、茶叶加工等等。

除了以上几大类之外,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关联注册以下类别:

1、第35类广告销售商标:当公司需要开设门店或超市销售食品,或进行特许经营、加盟连锁时,建议关联注册。

2、第39类运输贮藏商标:当公司提供物流、配送、仓储服务时等,建议进行注册保护。

3、第43类餐饮住宿商标:生产食品后很多老板想要开启餐厅、饭店时,43类商标必不可少。

以上就是食品公司注册商标时候可以选择的商标分类,但是具体还是要根据企业自身的需要进行选择,企业在初创、发展和腾飞阶段时候对商标的要求一般都是不相同的。很多实力较为雄厚的企业也会选择45个类别全类注册,大范围保护了自己的商标不被侵权。

商标权主体又叫商标权人,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商标权的原始主体是指哈尔滨商标注册人,继受主体是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主体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它们是商标权利的享有者。

商标权主体的范围

1、商标权的原始主体

根据1993年修改的我国《商标法》第4条、第9条和1993年第二次修订的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有以下两类:第一,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第二,符合法定条件的外国人和外国企业。鉴于上述规定对我国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要求过于苛刻,禁止我国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且不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因此,2001年第二次修改的我国《商标法》对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就成为了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原始主体。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的同一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就成为了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共有原始主体。

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也就是说,作为商标权主体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有与商标有关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有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的商标注册事宜。如果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签订与商标有关的协议,也没有共同参加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也不办理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的商标注册事宜,那么,该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就不能成为我国商标权的主体。

应当说明的是,这里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2、商标权的继受主体

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可以依法转让其注册商标。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后,该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移转给其继承人;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该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移转给有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后,就成为该商标权的继受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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