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还没打开市场没必要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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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还没打开市场没必要注册商标?

作者:黑龙江圣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19 08:29:21

一个好的商标对企业的发展而言是非常有利的,商标是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标志,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一般都会根据品牌来选择,而商标就是企业的品牌体现。现在很多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越来越高,哈尔滨商标注册案件也逐渐增多,但是仍有一些企业不知道商标注册需要趁早,提醒您提前做好商标注册申请工作,以至于有商标被抢注的风险。产品还没打开市场没必要注册商标?

如果你认为商标注册需要等待的话,那么作为商场上的你,商业竞争中需要的敏锐嗅觉也许你还有所缺乏。对一个成功的企业而言,想要获得壮大与发展,对商标、版权和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一定很高。提醒您不要以为商标注册需要打开市场才能进行注册。商标注册切勿拖延;

(1)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对中小型企业而言,对商标的的认知不够全面,也没有意识到商标的价值,认为公司才刚起步没必要那么早注册商标。要知道市场未动,商标先行。把商标注册保护起来可以避免自己成为侵权方,也为企业后期发展提供了保障。注册商标可以保护企业品牌,积累声誉为发展打下基础。

(2)商标注册不会等你如果在商标申请时过于犹豫或者拖延,很可能你正在使用的商标被抢注,也会导致企业遭受巨大的损失。商标注册审核流程顺利也要一年多的时间,你确定到你用时来的及。趁早注册,做好商标战略,尽量避免商标被抢注的风险。机会是留给有准备的人的,商标也是留给有准备的企业,提前做好商标注册准备工作。

商标是什么,我们注册商标有什么用呢,有哪些好处呢?我相信这是不少人不理解的不懂的问题,我们注册商标为的什么。下面,我司为大家整理介绍企业为什么需要注册商标呢?商标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无形的资产,为了保护我们的品牌,树立品牌的形象,保护我们的产品,更好的占据市场,我们注册了商标,就能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极大降低了盗版的侵害打击盗版商标的使用可以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功能和来源,引导消费者通过品牌识别购买或消费。这就是品牌的力量。

一个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和宝贵财富。正如国外的一个大老板这样说:即使一场火把工厂化为灰烬,但只要有响当当的商标在手,也就不愁工厂恢复不了生机。比如说可口可乐公司,就算这家公司破产了,它也能凭借这可口可乐这个商标名称获得一笔巨资,立刻就能恢复基本运营,这就是品牌的力量。商标的知名度打出来了,影响力是无限的。所以,凡是著名的乡镇企业,都对商品进行精心设计、严格筛选、大力宣传,不断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增加商标的含金量。

哈尔滨商标注册的风险很多,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客观的风险却是很难避免的。

客观风险1:商标查询存在盲期

国家商标局收到注册人的商标申请后即下发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但此时的商标注册资料并未输入商标局商标数据库,从商标局收到注册申请到商标申请数据录入数据库的这段时间叫商标查询盲期,目前为止,商标查询盲期约为4至6个月。

中国每年的商标注册申请量高居不下,使得商标申请大量积压,即使几个月前提交的申请也迟迟不能够录入国家商标局的系统内,以至于这段时间提交的商标申请数据无法查到。

客观风险2:与禁用条款相违反

《商标法》中对商标注册中禁止使用的标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条款分别是商标法的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于熟悉商标法的人来说,在构思商标创意、设计商标的时候肯定不会与这些条款相违背,但是对于不熟悉商标法的注册人来说往往就会“不知法而犯法”,这是无法避免的。

客观风险3:系统的滞后性

如果是因为商标审查人员对拟注册商标的不同看法而导致商标命运不同的话,那么商标局商标管理系统的滞后性则又是一大商标杀手了。商标系统的商标数据是商标审查的依据,但是在对商标信息搜索的时候往往存在滞后性,对于一些已经办理手续的商标未及时录入,或者在搜索的时候搜索系统信息不完整导致有关的数据搜索不到的情况时有发生。

当然,商标注册的风险远不止以上提到的这些,比如与在先申请的商标近似、对商标查询结果分析不准确、人工审查的主观性、商标被驳回或者商标被异议等都可能导致商标注册不成功。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不同请求人针对同一专利权提出的无效请求,常在同一决定中进行认定。上述决定有时对全部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有时仅评述某个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此类案件诉至法院后,对于各无效请求人是否均应被追加为案件的当事人,审判实践中一直争议较大。

此外,对于针对共有专利的无效案件,某一共有专利权人起诉时,其他共有专利权人是否应被追加进入诉讼,追加为第三人还是共同原告,实践中也未统一标准。为此,本文以起诉主体身份为分类依据,对专利确权案件多方当事人诉讼地位问题进行分析。专利权人起诉的情形在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情况下,主要有如下3种情形。一是专利权人为一人,无效请求人为多人的情形。

此类情况多发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如认定某个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足以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则对于其他请求人的理由便不再进行评述。此种情况下,对被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请求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有观点认为,应当将其他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理由在于:一、因专利复审委员会将针对同一专利权的无效案件合并审理,从被诉决定结果的角度来看,其他请求人已与该行政行为产生利害关系;二、因被诉决定未对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故如不追加其为第三人,其将无法得知该案的进展,也无法得知涉案专利权的权利状态。笔者并不赞同上述观点。因被诉决定并未对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其他请求人只是因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做法而与被诉决定产生关联。即使将其他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该请求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无针对被诉决定实体内容发表意见的权利。进一步讲,如果专利权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及被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均对一审判决不持异议,但其他请求人对判决不服,欲提起上诉。

从形式上看,其为案件的第三人,具有上诉的权利。但实质上,一审判决的审理范围并不包含其无效理由,其也并不具备上诉的权利基础。除此之外,如果不追加其他请求人进入诉讼,一旦被诉决定被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须依据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对涉案专利权进行评述并作出决定,重新作出的决定仍须向各请求人送达,各请求人即可知晓案件的进展。故此类情况下,不应追加其他请求人进入诉讼。二是专利权人为多人,无效请求人为一人的情形。此类情况多发生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共有专利权无效,部分共有专利权人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法院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对无效请求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专利权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

实践中,或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原告,或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第三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专利权人当然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中的“利害关系人”,故此类情况下,应将未起诉的其他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三是专利权人和无效请求人均为多人的情形。此类情形属于上述两类情形的混合,通常发生于多个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提出无效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仅以其中某一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而涉案专利又属于共有专利的情形。对于此类情形的处理,可以依照上述结论,即对于被诉决定未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不追加其进入诉讼;对于未起诉的其他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

当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各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进行评述后,在同一决定中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此种情形下,专利权人及无效请求人均可能成为原告。此类情形与“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并无实质差别。具体而言,如专利权人起诉,则被诉决定中与专利权人起诉理由相关的无效请求人应被追加为第三人,其余无效请求人不应进入诉讼。在此基础上,如涉案专利为共有专利,则应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无效请求人起诉的情形在宣告涉案专利权有效和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两种情形下,若无效请求人起诉,各请求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亦有不同。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各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进行评述后,在同一决定中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无效请求人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法院,此时对专利权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请求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

实践中,或追加其他请求人为第三人,或不追加其他请求人。此种情况与“专利权人起诉”中“专利权人为一人,无效请求人为多人的情形”类似,主张追加其他请求人或主张不追加其他请求人的理由也与前述情形基本相同,故不再赘述。因其他请求人既不能在庭审中发表意见,又无上诉的权利,故笔者仍赞成不追加其他请求人。当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时,则与“专利权人起诉”中“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并无实质差别。

具体而言,如无效请求人起诉,则应将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对其他无效请求人则不应追加。综上所述,专利确权案件中,是否追加当事人,应以其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实际利害关系为标准。通常情况下,如专利权人起诉,则应将被诉决定中与专利权人起诉理由相关的无效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如无效请求人起诉,则只将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同一被诉决定虽涉及多个当事人,但如该当事人与被诉行政行为的认定依据无关,则不应将其追加进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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